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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监督 | 严禁国企领导人不法经营同类业务

违法案例

马某,中共党员,某国有水务公司副总经理。马某利用职务便当,纵�承揽与其任职公司所经营的水务工程同类的业务。经审计,其所承揽的涉案工程金额共计人民币8330万元,可获取的不法利润共计人民币2380万元。


禁令解析 

国企领导人不法经营同类业务行为,是指国有公司、企业的董事、经理利用职务便当,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、企业同类的营业,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;情节严重的,可组成不法经营同类业务罪。  

目前,一些企业相关制度还不健全,企业运作尚未规范。在这些企业中,一些董事、监事、厂长、经理或者其他相关的治理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当,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治理同类的业务,这种情况往往都是以损害本任职企业、公司利益作为价钱,而换取其他不法利益的。有的甚至赤裸裸地把盈利项目转给自己经营的公司做,把亏损项目留在本任职的公司;有的通过泄露本任职企业的经营秘密、技术秘密,使兼职企业获得利益,换取个人私利;有的将应由自己经营的企业担负的危害和责任转嫁给任职的企业等。这些行为经常被群众怒斥为“吃里扒外”,一定使任职企业在经营中陷于倒运的竞争职位,侵害股东和职工的权益,应当禁止。


纪法适用 

1. 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二十七条: 

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有贪污行贿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、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执法涉嫌犯法行为的,应当给予取消党内职务、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 

 2.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:            

公职人员犯法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开除:

(一)因故意犯法被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(含宣告缓刑)的。

 3.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五条:  

国有公司、企业的董事、经理利用职务便当,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、企业同类的营业,获取不法利益,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分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分金。


廉政提醒

 国企领导人不法经营同类业务是国企领域糜烂重要形式之一,“开办私人公司,面上干事情,底下揽私活”“操控审批权谋取糜烂”“纵容支持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在自己统领规模内开办关联企业”等问题层出不穷,是典范的“靠企吃企”行为,严重破幻魅政治生态,扰乱市场秩序,影响十分卑劣。国企领导人必须认识到,自己不是“红顶商人”,不是私营企业主,更不是“老板”,而是党的干部;要始终牢记这条禁令,维护好全国人民的配合财产,决不做不法经营同类业务的蠢事坏事,决不让全民资产酿成自己的“私人钱袋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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